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时间:2024-03-07 来源: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索引号 | 主题分类 | 公开主体 |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3-07 |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首次公开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载体 | 政府网站 | 来源 | 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近期,在太原市及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发布的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区6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太原市杏花岭区叶福客隆便利超市销售的大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对太原市杏花岭区叶福客隆便利超市销售的大葱,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噻虫嗪项目超出最大允许限,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于2023年9月3日在太原市尖草坪区润恒城批发市场A04-08号,太原市不锈钢产业园区志鸿蔬菜商行购进了185斤大葱,购进价格1.35元/斤共花费250元。售价1.99元/斤,货值金额1.99*185=368.15元。当事人能够提供货商营业执照及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当事人经营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对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
二、太原市杏花岭区客都生活超市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对太原市杏花岭区客都生活超市经营的生姜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结果显示:噻虫胺的残留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该批涉案食品当事人于2023年9月4日在太原市尖草坪区润恒城批发市场A12区01-02-03,太原市不锈钢产业园区飞飞果蔬商行购进了40斤姜,购进价格8.8元/斤共花费352元,销售价格13.8元/斤,货值金额13.8*40=552元。当事人能够提供货商营业执照及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其行为构成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事实。经对当事人的销售情况进行调查,该批涉案食品均已销售完毕,无库存。当事人经营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对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
三、太原市杏花岭区恒源福豆制品店销售的长绿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对太原市杏花岭区恒源福豆制品店销售的长绿豆芽,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结果显示: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该批次豆芽是当事人2023年10月18日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俊生蔬菜店购进的,购进了15斤,购进价格1.1元/斤,根据销售票据显示售价2元/斤。供货方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窑头村267号,负责人:张俊生,联系电话:13753163836。经调查该单位提供了购进票据和供货方资质,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货值金额30元,违法所得13.5元。当事人涉嫌经营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对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
四、太原市杏花岭区六点半早餐店经营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对太原市杏花岭区六点半早餐店经营油条,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过调查,该油条是该店自己制作用来销售的。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显示,该油条的抽样基数为1.5kg,单价10元/kg。货值金额15元。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五、太原市杏花岭区二姐面皮小吃店经营的白面皮和黄面皮
(一)抽检基本情况:对太原市杏花岭区二姐面皮小吃店经营的白面皮和黄面皮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结果显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太原市杏花岭区二姐面皮小吃店经营的白面皮和黄面皮全部是从山西名尧晋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并能够提供山西名尧晋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当天的购进票据,现已全部销售。白面皮共购进4斤,购进价格1.4元/斤,货值金额共计5.6元,销售价格24元/kg,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48元。黄面皮共购进4斤,购进价格1.4元/斤,货值金额共计5.6元,销售价格24元/kg,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48元。货值金额共计11.2元,违法所得共计96元。 该单位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该单位免予处罚。
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