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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陈巧东诉厦门市芈匠美容有限公司、太原市杏花岭区菲丽莎美容店送达公告

时间:2024-11-27 来源:杏花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字体大小: 放大 正常 缩小

陈巧东:

本委受理你诉厦门市芈匠美容有限公司、太原市杏花岭区菲丽莎美容店杏劳仲审字[2024]第372号劳动争议一案。本委通过邮政专递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本案应诉、开庭相关材料。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应诉通知书、劳动仲裁申请书副本、申请人证据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用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5年2月18日09时0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太原市五一路杏花岭区社会治理中心劳动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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