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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杏花岭区文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4-12-31 来源:杏花岭区文化和旅游局 字体大小: 放大 正常 缩小

办发202423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杏花岭区文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杏花岭区文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30        

(此件公开发布


杏花岭区文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各类危及文物安全的突发事件发生,迅速采取正确和有效的措施,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其危害和影响,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依法管理、属地负责、快速反应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太原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山西省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文物局文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太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太原市文物局文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太原市杏花岭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且危害文物安全的事件和需要采取应急处置予以应对的文物、博物馆单位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

1.5  事件分级

按照文物突发事件的性质、损害程度、影响范围,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1.5.1  一般文物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文物突发事件:

1)造成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重要组成部分完全损毁或者消失,或者造成未定级文博单位完全损毁或者消失的;

2)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1.5.2  较大文物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文物突发事件:

1)造成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重要组成部分完全损毁或者消失,或者造成市、县级文博单位完全损毁或者消失的;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1.5.3  重大文物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文物突发事件:

1造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要组成部分完全损毁或者消失,或者造成省级文博单位完全损毁或者消失的;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1.5.4  特别重大文物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文物突发事件:

1)造成世界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全损毁或者消失,或者造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完全损毁或者消失的;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  文物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杏花岭区文物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由杏花岭区文物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指挥体系及职责

2.1.1  杏花岭区文物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长:分管文物工作的副区长

副组长:区文旅局(区文物局)局长、公安杏花岭分局分管副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委统战部、区发改局、公安杏花岭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杏花岭分局、区住建局、区城乡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文旅局(区文物局)、区卫健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杏花岭区文物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旅局(区文物局)。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文旅局(区文物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2.1.2  区指挥部职责

1)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文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制定文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和总体方案;

3)统筹协调全区文物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调查评估工作,指导协调各类文物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4)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报告文物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和各类突发事件涉及文物的有关情况;

5)落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关于文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重大事项;

6)表彰文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先进事迹和人员,追究处理负有责任的人员。

2.1.3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

2)制定、修订文物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3)组织文物突发事件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开展桌面推演、实兵演练等应对文物突发事件专项训练;

5)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文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

6)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文物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7)组织协调文物突发事件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8)报告和发布文物突发事件信息;

9)指导相关单位文物突发事件应对等工作;

10)区应急指挥部赋予的其他任务。

2.1.4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组织、管理、引导等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文物突发事件舆情监测、舆情分析等工作。

区委统战部:负责参与行业内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发改局:在审查涉及到文物保护的重大项目建设立项时,书面征求文物部门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区级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区民政局:做好因文物突发事件造成受伤人员的临时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负责遇难者遗体火化工作。

区财政局:按照分级负担原则,负责应急资金的预算、落实、拨付、监督使用。

区人社局:指导事发地有关部门做好事件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落实。

区自然资源局: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中的技术咨询工作;在土地利用中加强文物保护,对危害文物安全且涉及土地利用或矿产资源开采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处理,预防文物突发事件的发生。

生态环境杏花岭分局:负责处置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的文物单位污染事件,协助处置文物突发事件。

区住建局:加强城乡建设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区城乡管理局:负责参与行业内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配合有关单位对因市政工程违法违规作业行为造成的文物损毁、破坏文博单位文物主体及环境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区交通局:负责协调做好发生和处置文物突发事件期间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区文旅局(区文物局):负责参与A级文物旅游景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文物安全信息接报工作,做好文物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和预防工作,完善文物保护管理机制和基层文物保护网络建设;指导相关单位应对文物突发事件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文物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卫健局:组织、协调事件现场受伤人员的紧急医学救援和转运;统计事件中伤员医疗救治情况。

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参与行业内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协助、协调调动有关队伍、装备、资源参与文物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公安杏花岭分局:负责打击防范文物犯罪行为;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文物突发事件的调查与处置工作,负责侦文物突发事件中的违法犯罪案(事)件。

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应急需要,组织指挥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文物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2.2  分级应对

区指挥部是应对本行政区域文物突发事件的主体,负责应对本级行政区域一般文物突发事件。

较大以上文物突发事件由市级以上指挥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区指挥部按要求完成各项应急工作任务。

区文物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文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指挥、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和完善文物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与信息监测责任制,及时上报文物突发事件,并根据应急管理实际或市级以上应急指挥部的要求采取应急措施。市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2.3  现场指挥体系及职责

2.3.1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区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成立区现场指挥部。区现场指挥部设指挥长、副指挥长,全面负责文物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调度指挥各方面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区现场指挥部设置如下:

指挥长:分管文物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协管副主任、区文旅局(区文物局)局长、公安杏花岭分局分管副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市现场指挥部下设七个工作组,即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医疗救护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善后处置组、技术专家组。各组的设立及人员组成可结合应急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2.3.2  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区文旅局(区文物局)

成员单位:由公安杏花岭分局、区交通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事故单位主管部门、镇街组成。

职责:传达上级指示、文件精神;及时汇总、报告事件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协调、服务、督促各工作组工作,保障应急工作有序开展;负责现场指挥部各项救援工作决策和会商内容的书面记录;承办区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应急处置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局、区文旅局(区文物局)

成员单位:由公安杏花岭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事故单位主管部门、镇街组成。

职责:收集汇总相关信息,开展技术研判,组织协调重要文物的抢救、保护工作;组织现场警戒、交通疏导、人员疏散;组织协调遇险人员的搜救工作。

3)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区卫健

成员单位:镇街

职责:组织调配医疗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参与事故受伤人员救治;为现场救援人员提供医疗卫生保障。

4)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成员单位:由区应急局、公安杏花岭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单位组成。

职责: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和临时安置重要物资储备调拨,紧急配送等相关工作;落实文物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资金;做好其他救援保障事项。

5)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区委网信办、区文旅局(区文物局)、镇街

职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文物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新闻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6)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区文旅局(区文物局)

成员单位: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事故单位主管部门、镇街等部门组成。

职责:负责受灾人员的抚恤、理赔;工伤保险待遇落实;征用物资和救援费用补偿;灾后恢复和重建;其他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7)技术专家组

牵头单位:区文旅局(区文物局)

职责:根据文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调集文物行业有关专家组成专家指导组,负责为文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文物保护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加文物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  风险防控

区文旅局(区文物局)开展风险隐患信息采集,对辖区内风险点和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和防控体系,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和隐患。

4  监测和预警

4.1  隐患监测与研判

区文旅局(区文物局)和文博单位要依法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研判安全风险与应急风险、消除文物安全风险隐患,当出现预判可能导致文物突发事件的风险时,要及时向区政府和市文物局报告。

4.2  风险预警

区文物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对文物突发事件和涉及文物的各类突发事件中可能危害文物安全的风险因素、风险级别、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研判,按照事态发展的严重程度通报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区文物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视情况按规定权限发布预警,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应当通过书面通知、通信网络、电话通知等方式进行。

各文博单位应明确重点防护部位,加强本单位的文物安全监测监控。完善监测监控技术手段,完善必要的消防、安全技术防范设备,配备通讯设备,预留消防通道。及时把握文物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内部预警。

4.3  预警解除

当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后,解除预警,终止预警行动。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信息接报

1)文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发现疑似发生文物突发事件后,应立即向区文旅局(区文物局)报告,市直属的文博单位直接向市文物局报告。区文旅局(区文物局)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区文旅局(区文物局)在接到文物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核查并上报区政府和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并指导事故单位主管部门、镇街或事发文博单位进行先期处置,持续跟踪事件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3)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单位名称,事件的简要经过,事件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现场处置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补报在初报基础上进行,应增加事件处置进展、调查情况、应对措施等内容。文物突发事件涉密的,需规范定密,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等信息,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报告。

4)文物突发事件中涉及文物安全的信息接报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5.2  先期处置

文物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区文旅局(区文物局)和事发文博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危害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区指挥部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及时组织相应救援队伍,做好扩大应急准备。先期处置包括:

1)搜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2)封锁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保护文物安全,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3)对突发事件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涉及范围、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4)预防次生灾害发生;

5)对突发事件现场进行摄影、摄像,留存影像资料;

6)做好扩大应急准备。

5.3  应急响应

5.3.1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响应等级。文物突发事件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响应。具体响应条件见附件1

5.3.2  四级响应

符合四级响应条件时,区指挥部启动本级响应,全面组织、指挥和协调应急救援指挥和协调,并将事件先期处置情况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5.3.3  三级以上响应

符合三级以上响应条件时,区指挥部按照上级指挥部要求完成应急响应工作。

5.4  响应结束

文物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市、区指挥部按照相关程序宣布相应应急响应终止。区文旅局(区文物局)应当继续跟踪事件进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发突发事件。

6  后期处置

6.1  处置总结

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总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事故调查组和上一级文物和应急部门提交总结报告。

6.2  善后与恢复

根据文物突发事件的损失情况,提出善后处理意见,报区政府,指导、协调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和镇街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在必要情况下,可对文物直接进行抢救、保护。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区文物应急指挥机构与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通信设施系统,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通信畅通。畅通相关信息的交流沟通渠道,保证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各项应急救援有关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情况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区指挥部。

7.2  物资保障

区文物应急指挥机构要掌握本地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情况,在事故状态下,能快速提供和调配现场应急救援所需资源,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实施。

7.3  队伍保障

区文物应急指挥机构要与救援队伍建立联动机制,确保应急救援响应及时。

7.4  资金保障

区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对救援过程中的救援费用予以保障,区财政局负责及时支付启动区级应急响应时经区指挥部调用发生的抢险救援、紧急医学救援、调查评估及社会资源临时征用等费用。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8  附则

8.1  培训和演练

区指挥部办公室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演练,并组织进行演练评估。

8.2  评估和修订

区指挥部办公室定期对本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较大调整;面临的风险发生较大变化;在文物突发事件应对或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较大调整;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区政府要求修订;区文旅局(区文物局)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时。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修订。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文旅局(区文物局)负责解释。

 

附件:核附件1-2.doc

          政策解读(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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