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卫生健康局关于王永新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公告
时间:2025-01-07 来源:杏花岭区卫生健康局 字体大小: 放大 正常 缩小
王永新:
我局对太原橡一颗树医疗管理连锁有限公司杏花岭旱西门口腔门诊部内科医师王永新未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口腔专业诊疗活动一案已调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杏卫医罚〔2024〕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可在领取或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太原市杏花岭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1月7日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杏卫医罚〔2024〕35号) | |
案件名称 | 王永新未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口腔专业诊疗活动 |
程序类别 | 普通程序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杏卫医罚〔2024〕35号 |
行政相对人 | 王永新 |
行政处罚事由 | 杏花岭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处理2024年9月30日社会举报中发现内科医师王永新未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口腔专业诊疗活动 |
违反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的规定 |
行政处罚机关 | 太原市杏花岭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2月31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
执法人员 | 袁* 04010322031、齐** 04010322017 |
救济渠道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起诉,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