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梁梦凡、王倩倩诉太原善韵美商贸有限公司送达公告
时间:2025-04-03 来源:杏花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字体大小: 放大 正常 缩小
太原市杏花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太原善韵美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2月28日受理的梁梦凡、王倩倩与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晋0107劳人仲案2025第32、33号)。梁梦凡要求:一、三被申请人支付其2024年9月5日至2024年10月25日欠付工资7000元;二、三被申请支付其2024年9月5日至2024年10月25日用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15000元;三、三被申请人支付其2024年9月5日至2024年10月25日用工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00元。王倩倩要求:一、三被申请人支付其2024年9月5日至2024年10月25日欠付工资6900元;二、三被申请支付其2024年9月5日至2024年10月25日用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15000元;三、三被申请人支付其2024年9月5日至2024年10月25日用工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00元。因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5年5月27日15时00分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五一路杏花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太原市杏花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