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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杏花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时间:2025-07-02 来源:杏花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字体大小: 放大 正常 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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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2025年63日受理的申贵先与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一案(0107劳人仲案(2025)221号),申请人要求: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70036.85元;三、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自参加工作以来的各项社会保险并承担滞纳金,并配合转移保险关系;四、被申请人参照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申请人失业待遇损失23220元。因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58211500分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五一路杏花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太原市杏花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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