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时间:2026-01-27 来源:杏花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字体大小: 放大 正常 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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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5年7月25日受理的逯俊杰与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发生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晋0107劳人仲案〔2025〕353号)已审理终结。依法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3年4月20日至2024年5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6089.66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因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单位)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太原市杏花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视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太原市杏花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27日
晋公网安备140107020700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