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时间:2026-01-27 来源:杏花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字体大小: 放大 正常 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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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5年9月28日受理的武文国与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发生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晋0107劳人仲案〔2025〕497号)已审理终结。依法决定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5月9日至2025年8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7月至8月18日工资11916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16000元。因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单位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太原市杏花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视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太原市杏花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27日
晋公网安备140107020700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