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时间:2026-02-05 来源:杏花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字体大小: 放大 正常 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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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5年11月7日受理的段旭飞、王军、段旭奎与你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晋0107劳人仲案〔2025〕590、591、608号)已审理终结。依法决定如下:被申请人支付段旭飞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工资11000元。被申请人支付王军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工资7250元。被申请人支付段旭奎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工资10212元。因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单位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太原市杏花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视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太原市杏花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2月5日
晋公网安备140107020700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