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时间:2026-06-04 来源:杏花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字体大小: 放大 正常 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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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6年5月11日受理的朱华丽与你单位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晋0107劳人仲案〔2026〕312号),申请人朱华丽要求: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6年1月31日至2026年2月14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400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6年1月31日至2026年2月1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0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6年2月8日给公司垫付的洗车费修车费500元。因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6年7月14日09时00分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五一路杏花岭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杏花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太原市杏花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6月4日
晋公网安备140107020700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