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时间:2026-07-02 来源:杏花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字体大小: 放大 正常 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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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6年3月10日受理的庞博文、2026年3月16日受理的于柯琪与你单位因解除劳动关系发生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晋0107劳人仲案〔2026〕155、178号)已审理终结。依法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支付庞博文2025年12月11日至2026年1月30日的工资6158元;被申请人支付于柯琪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1月30日工资7400元。因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单位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太原市杏花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视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太原市杏花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2日
晋公网安备140107020700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