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卫生健康局关于李永明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公告
时间:2026-07-02 来源:杏花岭区卫生健康局 字体大小: 放大 正常 缩小
李永明:
我局对李永明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一案已调查终结,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杏卫医罚〔2026〕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可在领取或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太原市杏花岭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7月2日
晋公网安备140107020700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