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杏花岭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6-11 来源:杏花岭区医疗保障局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索引号 | 主题分类 | 公开主体 | |||
发文字号 | 杏政办发〔2024〕8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6-11 |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首次公开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载体 | 政府网站 | 来源 | 杏花岭区医疗保障局 |
杏政办发〔2024〕8号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太原市杏花岭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杏花岭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杏花岭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并政办发〔2022〕4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第三条 完善医疗保障帮扶措施。在全面执行《太原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基础上,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同时,对相关部门还未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医疗救助依申请流程给予倾斜救助,实现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第四条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标准为: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上年度全省人均可支配收入15%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监测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上年度全省人均可支配收入25%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上年度全省人均可支配收入40%的,超额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低保对象、监测对象年度最高救助限额6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4万元,返贫致贫人口不设年度最高救助限额。
第五条 对相关部门还未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标准为: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上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的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4万元。
第六条 引导并帮助苯丙酮尿症患者申请医疗救助,可引导患者到相应认定部门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未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根据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情况,可通过托底保障措施解决。
第七条 未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倾斜救助的,票据追述时间至2022年1月1日。
第八条 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已经发放的,由医疗保障部门全额追缴并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间可根据上级政策变动进行完善修订,具体政策由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3.太原市杏花岭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入户调查记录表.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