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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行复字〔2024〕9号

时间:2024-07-09      浏览次数: 来源:杏花岭区司法局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杏行复字〔20249

 

申请人郭某

申请人田某

被申请人:太原市杏花岭区坝陵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坝陵桥街15号。

法定代表人:刘彩虹,主任

申请人郭某、田某对被申请人太原市杏花岭区坝陵桥街道办事处未履行过渡费支付义务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2月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杏花岭区坝陵桥街道办事处能足额给我们发放2023年8月16日-2024年2月16日整6个月的临时过渡费:9600元。

申请人称:我与妻子田某依法与杏花岭区坝陵桥街道办事处签订协议中规定的过渡期限是三年。3年后新房没有建设,我们无家可归,只能靠租房居住。在2023年8月4日坝陵桥街道办事处行政答辩状中承认:“从2021年至今的过渡费未支付”。在2023年11月20日坝陵桥街道办事处行政上诉状中也承认:“从2021年至今的过渡费未予支付。”这是事实,对我们这些靠租房居住的人来说不可接受,同时也给我们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无奈之下,我们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前四年的过渡费问题,有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为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山机十六宿舍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中“十四...(二)临时安置费”里有明确规定:“房屋征收人逾期未安置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费,每逾期一年(含一年),在原临时安置费标准的基础之上增加20%。”“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按月计算,首次发放期为12个月,其后每6个月发放一次。”对于区政府的这两项规定,征收实施单位:太原市杏花岭区坝陵桥街道办事处应该严格遵守。希望杏花岭区人民政府依法维护我们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1、被答复人与答复人之间为临时安置费等事宜,之前在2023年7月份已形成诉讼,由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由答复人支付被答复人截至2023年8月16日期间的临时安置费。因该判决的作出时间与被答复人本次提起的临时安置费支付期限主张存在重合,且其主张时尚未到2024年2月16日这一届满六个月的支付条件,其本次所提行政复议明显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条件。2、本案形成争议并导致形成诉讼的根本原因在于本应承担临时安置费支付义务的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未能依约支付所引发,对此在前述诉讼中答复人也作了具体详细阐述。期间,答复人就已经积极协调,先行解决了判决所涉费用支付,后续工作也正在协调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筹措资金尽快推进积极履行相关程序,持续推进相关工作开展,以期将包括该案在内的涉及山机十六宿舍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事宜尽快依法妥善解决。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5日,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作出《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关于山机十六宿舍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杏政房征决字〔2016〕6号)、《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山机十六宿舍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并公告,确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太原市杏花岭区坝陵桥街道办事处,负责按照上述方案对辖区内的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申请人郭某、田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山机十六宿舍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第十四条明确:“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且自行过渡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月计算,不足800元/月的按800元/月支付。提供周转房的,被征收人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偿。房屋征收人逾期未安置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费,每逾期一年(含一年)在原临时安置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按月计算,首次发放期为12个月,其后每6个月发放一次。”2016年7月31日,被申请人与二申请人签订了《山机十六宿舍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编号2016-003),协议约定申请人实行产权调换,过渡形式为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三年,过渡费为800元×12个月=9600元。被申请人向二申请人发放了房屋回迁安置证。现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向其发放2023年8月16日至2024年2月16日期间过渡费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郭某、田某(本案申请人)诉太原市杏花岭区坝陵桥街道办事处(本案被申请人)继续履行行政协议一案,2023年11月9日,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晋0110行初225号行政判决,判决:一、太原市杏花岭区坝陵桥街道办事处继续、及时履行与郭某、田某签订的编号:2016-003《山机十六宿舍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二、太原市杏花岭区坝陵桥街道办事处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郭某、田某支付截至2023年8月16日仍拖欠未支付的临时安置费4032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申请人郭某、田某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申请人郭某、田某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申请人郭某、田某结婚证复印件;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23)晋0110行初225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晋01行终413号行政裁定书复印件;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关于山机十六宿舍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公告》复印件;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关于山机十六宿舍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杏政房征决字〔2016〕6号)复印件;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山机十六宿舍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复印件;房屋回迁安置证复印件;编号为2016-003的《山机十六宿舍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2016年7月25日作出了《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关于山机十六宿舍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杏政房征决字〔2016〕6号),明确被申请人太原市杏花岭区坝陵桥街道办事处负责按照《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山机十六宿舍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对辖区内的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申请人郭某、田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郭某、田某已签订《山机十六宿舍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编号2016-003)并办理了房屋回迁安置证。故,被申请人负有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职责。

根据《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山机十六宿舍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第十四条规定,房屋征收人逾期未安置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费,每逾期一年(含一年)在原临时安置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本案中,被申请人太原市杏花岭区坝陵桥街道办事处未按照协议约定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8月17日至2024年2月16日的临时安置费,系违约行为。本机关对申请人主张的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支付义务的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被申请人太原市杏花岭区坝陵桥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人郭某、田某支付2023年8月17日至2024年2月16日的临时安置费(过渡费)9600元。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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