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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行复字〔2024〕34号

时间:2024-10-08      浏览次数: 来源:杏花岭区司法局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杏行复字〔202434

 

申 请 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北京某律师。

被申请人:太原市杏花岭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五一路北方广场B座。

法定代表人:张巍,局长。

申请人张某某对被申请人太原市杏花岭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4月22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于2024年2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某街道居民,2023年6月因“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太原市杏花岭区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为了解项目具体情况,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相关项目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1日答复,认为申请人申请的相关信息并非被申请人负责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应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或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申请人作为案涉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机关,具有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义务,但被申请人仅以“本机关不负责公开”为由进行回复,更未予以指引属于行政不作为,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望贵府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申请的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相关具体信息不属于我局审批事项范围,根据杏花岭区区级权责清单,现阶段我局共开设有审批事项338项,其中不含有申请人要求提供的审批事项。申请人可自行登录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官网区级权责清单网址查看相关权责清单(https://ty.sxzwfw.gov.cn/xinghualingqu/govservice/powerlist)我单位无法提供申请人要求的信息。对该项目审批事项归属层级及部门,我单位不掌握相关信息,故无法指引,请予谅解。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机关于2024年5月15日当面就被申请人太原市杏花岭区行政审批局提交的答复书和证据材料,听取了申请人张某某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月3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杏花岭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位于杏花岭区某街道北片区“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8日作出杏审管法〔2024〕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位于杏花岭区某街道北片区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申请人于2024年2月21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杏花岭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邮寄单及签收记录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杏审管法〔2024〕4号)复印件;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函》(益函字[2024]第0387号);授权委托书;代理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微信截图复印件;杏花岭区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界面截图。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依法向申请人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太原市杏花岭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内容是否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位于杏花岭区某街道北片区“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按照上述规定,被申请人认为上述政府信息不属于其负责公开的,应当释明不属于其职责范畴的原因和理由,若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一并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仅答复称该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明显不当,不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太原市杏花岭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对申请人张某某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杏审管法〔2024〕4号);

二、责令被申请人太原市杏花岭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在收到本决定后二十个工作日内重新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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