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行复字〔2024〕37号
时间:2024-10-08 浏览次数: 来源:杏花岭区司法局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杏行复字〔2024〕37号
申 请 人:高某某
申 请 人:李某某
申 请 人:魏某
被申请人:太原市杏花岭区教育局
住所:太原市杏花岭区半坡东街天平西巷6号
法定代表人:王鹏,局长
申请人高某某、李某某、魏某对被申请人太原市杏花岭区教育局对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进行答复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4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于2024年4月25日补正了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4月29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太原市杏花岭区教育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到期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太原市杏花岭区教育局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公开某小区方圆三公里范围内的中小学分布情况、某小区方圆三公里范围内中小学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的督导报告。
申请人称:2024年1月22日13点30分,申请人通过EMS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太原市杏花岭区教育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关于某小区方圆三公里范围内的中小学分布情况;2.关于某小区方圆三公里范围内中小学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的督导报告”。2024年1月24日12点04分,太原市杏花岭区教育局签收该快递单,但是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复,已经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日期,已经构成了行政违法中的行政不作为。三位申请人均已经与山西某公司签署了房屋购买合同,购买了某小区的房屋,购买房屋后想要了解房屋周边的教育资源分布情况,因此向杏花岭区教育局提出政府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该小区周边三公里内的中小学分布情况并公开中小学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的督导报告。该项报告与申请人的利益切实相关,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依法不公开的情况,因此申请人的申请完全合理合法,应当进行公开。申请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1月24日签收快递单,于2024年3月26日满共40个工作日,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没有超过法定期限。综上,申请人依法向太原市杏花岭区教育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但太原市杏花岭区教育局对此不予理睬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望贵府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望贵政府能够尽快向申请人回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并未收到申请人所称的邮政快递,故无从得知三申请人的申请,也就无从回复。太原市杏花岭区与迎泽区分界的杏花岭区某小区位于某地,系新建小区,房屋周边的教育资源分布情况,在往年的太原市教育局官网中已主动向社会进行公布,可以在该官网查询。《太原市杏花岭区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规划(2021--2025)〔2021〕21号》是杏花岭区党委政府履行教育职责重要体现,目前正在举全区之力、集全区之智、聚全区资源大力推进这项工作,不断深化教育综合改革,优化教育发展环境,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效保障教育公平,追求教育的高质量发展。而申请人申请的某小区方圆三公里范围内中小学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的督导报告,并不存在。综上,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到期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应予驳回。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机关于2024年5月27日通过电话方式联系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告知其于3个工作日内查阅被申请人太原市杏花岭区教育局提交的答复书和证据材料并发表意见,申请人及其代理律师逾期未阅卷并发表意见,本机关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22日,申请人通过EMS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太原市杏花岭区教育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在邮寄单据备注中标明:“高某某、李某某、魏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信息为:“1.关于某小区方圆三公里范围内的中小学分布情况;2.关于某小区方圆三公里范围内中小学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的督导报告”。物流信息显示:2024年1月24日,快件已代签收(单位收发室签收,杨师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进行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遂提起本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申请人高某某、李某某、魏某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高某某的购房合同、李某某的购房合同、魏某的购房合同复印件;邮寄单据及签收记录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2024年1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件全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件签收地址是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半坡东街天平西巷6号杏花岭区教育局,该快递单显示2024年1月23日因收件人名址有误/不详且电话无法接通,快递员未投递成功,2024年1月24日,显示单位收发室代签收了该邮件。根据日常习惯,由单位收发室签收的邮件,应当视为被申请人已签收,且被申请人亦未提供禁止单位收发室签收单位邮件的规定,故应当认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4日收到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截止到2024年4月29日本机关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之日,被申请人未作出答复。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太原市杏花岭区教育局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