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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行复字〔2024〕33号

时间:2024-10-08      浏览次数: 来源:杏花岭区司法局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杏行复字〔202433

 

申 请 人:钟某某

被申请人: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太原市杏花岭区半坡东街77号

法定代表人:马瑛,局长

申请人钟某某对被申请人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投诉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4月17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终止调解决定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告知终止调解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山西某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被投诉人)生产的“金钱麻饼”违反相关规定,但截止申请人行政复议日,被申请人至今未将终止调解决定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申请人认为:依《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投诉事项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1月26日通过挂号信函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山西某食品有限公司,经查,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9日收到该投诉件及相关附件,被申请人应当在受理申请人投诉事项后依《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组织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依《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终止调解决定,但截止申请人行政复议日,依《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根据上述规定,由于申请人未能和被投诉人达成调解协议,故应当终止调解,再依《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在终止调解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当做出终止调解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然而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决定,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综上,被申请人程序违法,现依《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请求所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月29日通过挂号信函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称其于2024年1月23日在超市购买的山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钱麻饼”存在配料名称不规范的问题。接到该投诉举报后,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4日赴投诉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核查,确认该产品配料表中标注为“白糖”,实际适用的为“绵白糖”。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山西某食品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杏市监责改〔2024〕24137号)》,责令其于2024年3月31日前予以改正。2024年3月7日,山西某食品有限公司针对配料表标注“白糖”的问题做出解释,同时明确提出“拒绝协商处理”。2024年3月18日,山西某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整改报告。2024年3月22日18时19分执法人员致电申请人将举报核查情况做出了答复。在接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执法人员于4月25日再次致电申请人,沟通解释相关回复情况。申请人认可执法人员的处理结果,并表示将撤销行政复议。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机关于2024年5月21日通过电话方式就被申请人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答复书和证据材料,拟听取申请人钟某某的意见,其逾期未发表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投诉,举报投诉内容为:“举报投诉人于2024年1月23日在超市购买到被举报投诉人生产的“金钱麻饼”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14010712155,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8日,经举报投诉人到家食用后发现此产品有问题:涉案产品配料表添加“白糖”的成分,白糖未标注:砂糖或绵白糖具体名称,配料名称不规范。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4.1.3.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1.3.1.4的要求标示名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相关法律。以上违法事实处罚完毕,请依法奖励举报人。”申请人举报投诉请求:“1,确认被举报投诉人所生产的食品违法;2.依法对被举报投诉人行政处罚,处罚完毕后奖励申诉举报人;3.依法责令被举报投诉人召回违法产品并退还举报投诉人购物款及十倍赔偿,并承担因本案举报所产生的各项损失费用;4.依法书面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诉求,请在案件办结后书面答复举报人并依法书面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9日签收该举报投诉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投诉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4年2月4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投诉人山西某食品有限公司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情况为:“1.现场查看,该单位正在营业,持有效《营业执照》,成立日期2017年12月19日。2.现场检查,通过对其生产的食品‘炉芝圆金钱麻饼’标签标识进行查看,配料表中标注有‘白糖’;通过对当事人进行问询了解,其使用的实为绵白糖。”被申请人于同日向被举报投诉人山西某食品有限公司下达《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杏市监责改[2024]24137号),责令该单位在2024年3月31日前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为:“将存在瑕疵的‘白糖’予以改正,根据你单位实际使用的原料应标注为‘绵白糖’,逾期不改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拒不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2024年3月7日,被举报投诉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关于标签配料表“白糖”的回复》,内容为:“……目前我公司的标签已经改正,将配料表的白糖修改为绵白糖,完全符合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要求。”同时,被举报投诉人向被申请人出具了《情况说明》,内容为:“针对钟某某投诉举报我单位生产经营的‘金钱麻饼’涉嫌违法违规相关情况,举报人的诉求你们也已向我单位负责人转达并知晓,经过考虑最终决定我单位拒绝与其协商处理。”2024年3月18日,被举报投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整改报告》,内容为:“2024年2月4日,收到贵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已整改到位,将配料表里的白糖全部改成绵白糖。”因此,2024年3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调查终结报告》,处理意见及依据:举报人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已责令其限期改正,相关核实情况已向举报人进行了回复。同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方式联系申请人。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2024年4月25日通过电话方式向申请人告知被举报投诉人山西某食品有限公司不同意调解的结果。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申请人钟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举报投诉信;案涉商品照片打印件;申请人付款截图及购物小票打印件;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复印件;举报投诉信邮递记录复印件《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复印件;山西某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山西某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山西某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整改通知书》(并杏市监责改[2024]24137号)复印件山西某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标签配料表“白糖”的回复》复印件山西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复印件山西某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整改报告》复印件《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调查终结报告》复印件;被申请人致电申请人的通话记录及录音。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案涉投诉、举报事项的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投诉事项进入调解程序的前提是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本案中,被举报投诉人山西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向被申请人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针对钟某某投诉举报我单位生产经营的‘金钱麻饼’涉嫌违法违规相关情况,举报人的诉求你们也已向我单位负责人转达并知晓,经过考虑最终决定我单位拒绝与其协商处理。”因此,申请人投诉的事项并未进入调解程序,被申请人不负有对申请人和被举报投诉人进行调解的职责,亦不负有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决定的职责。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事项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终止调解决定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告知终止调解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钟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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