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行复字〔2024〕113号
时间:2025-06-09 浏览次数: 来源:杏花岭区司法局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杏行复字〔2024〕113号
申请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原市杏花岭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太原市府西街195号。
法定代表人:武建军,局长。
申请人刘某某对被申请人太原市杏花岭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12月18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24年11月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提供“碧桂园城市花园三期”项目的“1.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附件;3.国有土地使用证;4.控制性详细规划;5.修建性详细规划;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7.规划设计条件书及附图附件(或规划条件书及附图附件);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马道坡街245号,商品房项目名称为“碧桂园城市花园三期”的买受人,申请人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碧桂园城市花园三期”项目的“1.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附件;3.国有土地使用证;4.控制性详细规划;5.修建性详细规划;7.规划设计条件书及附图附件(或规划条件书及附图附件);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太原市杏花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对于以上9项信息回复均为“上述政府信息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负责全区用地审批、资源审批、规划许可证颁发、审查的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提供“碧桂园城市花园三期”项目的上述资料。此外,根据被申请人公布的机构职能之内容,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系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中应当留存的信息,具有公开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但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未保存的事实或者存在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情形,故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行为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再次,申请人认为,申请的信息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不公开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作答复书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尽到审查义务,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望判如所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申请人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太原碧桂园城市花园认购书》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封皮复印件(邮件号:1230946177605);太原市杏花岭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刘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后,立即组织相关股室进行研究,并于2024年11月7日出具《关于刘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4年11月12日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向申请人寄出,经查询显示该快件已于2024年11月14日被签收。综上,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答复内容合法。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为:1.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附件;3.国有土地使用证;4.控制性详细规划;5.修建性详细规划;7.规划设计条件书67及附图附件(或规划条件书及附图附件);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按照被申请人三定方案,上述相关信息,我局没有行政职权,上述政府信息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申请人向其他有关机关申请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截至目前,2020年后的杏花岭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在我局档案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综上,被申请人答复内容合法。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被申请人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申请人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太原碧桂园城市花园认购书》复印件;《银行按揭及公积金付款方式补充协议》复印件;太原市杏花岭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刘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中共太原市杏花岭区委办公室、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杏花岭区科学技术局等19个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杏办字〔2019〕10号)复印件;邮寄详情复印件(邮件号:1254990916616);2006年—2035年杏花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查询数据截图复印件。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机关于2025年1月7日通过电话方式就被申请人太原市杏花岭区自然资源局提交的答复书和证据材料,拟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因申请人个人原因未能听取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31日,申请人通过EMS(邮件号:1230946177605)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为:“1.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附件;3.国有土地使用证;4.控制性详细规划;5.修建性详细规划;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7.规划设计条件书及附图附件(或规划条件书及附图附件);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日签收该邮件。2024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通过EMS(邮件号:1254990916616)向申请人邮寄了《关于刘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为:“1.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附件;3.国有土地使用证;4.控制性详细规划;5.修建性详细规划;7.规划设计条件书及附图附件(或规划条件书及附图附件);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经被申请人查阅相关工作档案,询问相关股室工作承办人员,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碧桂园城市花园三期”项目的上述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没有上述行政职权,上述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经被申请人查阅相关工作档案,询问相关股室工作承办人员,现未查到2020年之后的杏花岭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截至目前,2020年之后的杏花岭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被申请人档案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4日签收该邮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12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依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行政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1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日签收该邮件。2024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通过EMS向申请人邮寄了《关于刘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4日签收该邮件。被申请人的处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检索核实,发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附件;3.国有土地使用证;4.控制性详细规划;5.修建性详细规划;7.规划设计条件书及附图附件(或规划条件书及附图附件);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信息,被申请人不具备直接管理和公开的行政职权,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被申请人经查找检索,结果为没有查询到数据,故告知其申请的该信息不存在。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内容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太原市杏花岭区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刘某某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