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行复字〔2024〕114号
时间:2025-06-09 浏览次数: 来源: 杏花岭区司法局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杏行复字〔2024〕114号
申 请 人:马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原市杏花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 所: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99号
法定代表人:冯志刚,局长。
申请人马某对被申请人太原市杏花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12月12日收悉,于2024年12月18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提供“碧桂园城市花园三期”项目的“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2.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3.勘查合同、设计合同、审查合同;4.勘查文件审查合格书;5.投资主管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核准书或投资备案证;6.建设、勘查、设计三方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7.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8.太原碧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资质核定相关材料;9.人防工程设计图纸;10.人防工程审批文件”。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马道坡街245号,商品房项目名称为“碧桂园城市花园三期”的买受人。申请人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碧桂园城市花园三期”项目的“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2.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3.勘查合同、设计合同、审查合同;4.勘查文件审查合格书;5.投资主管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核准书或投资备案证;6.建设、勘查、设计三方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7.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8.太原碧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资质核定相关材料;9.人防工程设计图纸;10.人防工程审批文件”。《太原市杏花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对于以上10项信息回复均为“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材料不存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负责全区用地审批、资源审批、规划许可证颁发、生产审查的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提供“碧桂园城市花园三期”项目的上述资料。此外,根据被申请人公布的机构职能之内容,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系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中应当留存的信息,具有公开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但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未保存的事实或者存在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情形,故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行为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再次,申请人认为,申请的信息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不公开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作答复书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尽到审查义务,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望判如所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申请人马某身份证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杏花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其邮寄信息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答复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答复人于2024年11月1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2、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3、勘查合同、设计合同、审查合同;4、勘查文件审查合格书;5、投资主管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核准书或投资备案证;6、建设、勘查、设计三方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7、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8、太原碧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资质核定相关材料;9、人防工程设计图纸;10、人防工程审批文件"。收到该公开申请后,答复人积极了解、检索发现申请人申请的相关信息我机关未能检索到,无法向其提供,因此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告知其相关信息我机关不存在。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于2024年11月26日向申请人邮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法定答复期限。答复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请贵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依法维持答复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邮寄单据复印件;太原市杏花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收发文存档电脑检索情况照片打印件;《杏花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申请人马某身份证复印件;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机关于2025年1月7日通过电话方式就被申请人太原市杏花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的答复书和证据材料,通知申请人马某的委托代理人进行阅卷并发表意见,其告知进行书面审理。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31日,申请人通过EMS(邮件号:1230946175905)向被申请人提交了10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为:“申请人是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马道坡街245号,商品房项目名称为“碧桂园城市花园三期”的买受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公开涉及该项目的“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2.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3.勘查合同、设计合同、审查合同;4.勘查文件审查合格书;5.投资主管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核准书或投资备案证;6.建设、勘查、设计三方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7.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8.太原碧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资质核定相关材料;9.人防工程设计图纸;10.人防工程审批文件”。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日签收该邮件。2024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太原市杏花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内容为:“经检索,您申请上述信息我机关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予告知”。2024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EMS(邮件号:1261257142616)向申请人邮寄了答复书,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7日签收该邮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12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于2024年12月18日予以受理。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依法向申请人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查找检索,发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于2024年11月26日向申请人邮寄了《太原市杏花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其申请的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太原市杏花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