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行复字〔2024〕115号
时间:2025-06-09 浏览次数: 来源:杏花岭区司法局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杏行复字〔2024〕115号
申 请 人:马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原市杏花岭区自然资源局
住 所: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195号。
法定代表人:武建军,局长。
申请人马某对被申请人太原市杏花岭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12月12日收悉,于2024年12月18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24年11月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提供“碧桂园城市花园三期”项目的“1.总平面图和各层平面图;2.鸟瞰图;3.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4.规划设计方案(包含图纸目录、设计总说明);5.规划变更文件;6.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7.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8.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9.竣工图;10.房屋测绘报告(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马道坡街245号,商品房项目名称为“碧桂园城市花园三期”的买受人,申请人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碧桂园城市花园三期”项目的“1.总平面图和各层平面图;2.鸟瞰图;3.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4.规划设计方案(包含图纸目录、设计总说明);5.规划变更文件;6.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7.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8.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9.竣工图;10.房屋测绘报告(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太原市杏花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对于以上10项信息回复均为“上述政府信息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负责全区用地审批、资源审批、规划许可证颁发、审查的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提供“碧桂园城市花园三期”项目的上述资料。此外,根据被申请人公布的机构职能之内容,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系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中应当留存的信息,具有公开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但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未保存的事实或者存在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情形,故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行为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再次,申请人认为,申请的信息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不公开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作答复书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尽到审查义务,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望判如所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申请人马某身份证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杏花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10)及邮寄详情(邮件号:1230946177605)复印件;太原市杏花岭区自然资源局《关于马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张某某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后,立即组织相关股室进行研究,并于2024年11月7日出具《关于马某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答复书》,2024年11月12日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向申请人寄出,经查询显示该快件已于2024年11月14日被签收,综上,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答复内容合法。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为:1.总平面图和各层平面图;2.鸟瞰图;3.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4.规划设计方案(包含图纸目录、设计总说明);5.规划变更文件;6.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7.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8.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9.竣工图;10.房屋测绘报告(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按照被申请人三定方案,上述相关信息,我局没有行政职权,上述政府信息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申请人向其他有关机关申请公开。综上,被申请人答复内容合法。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被申请人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杏花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10)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太原市杏花岭区自然资源局《关于马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其邮寄详情(邮件号:1254990460616)复印件;中共太原市杏花岭区委办公室、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杏花岭区科学技术局等19个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复印件。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机关于2025年1月7日通过电话方式就被申请人太原市杏花岭区自然资源局提交的答复书和证据材料,通知申请人马某的委托代理人进行阅卷并发表意见,其告知进行书面审理。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31日,申请人通过EMS(邮件号:1230946177605)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十份杏花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为:“申请人是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马道坡街245号商品房项目名称为“碧桂园城市花园三期”商品房的买受人,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公开“碧桂园城市花园三期”项目的“1.总平面图和各层平面图;2.鸟瞰图;3.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4.规划设计方案(包含图纸目录、设计总说明);5.规划变更文件;6.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7.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8.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9.竣工图;10.房屋测绘报告(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日收到该邮件。2024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通过EMS(邮寄号:1254990460616)向申请人邮寄了《关于马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为:“1.总平面图和各层平面图;2.鸟瞰图;3.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4.规划设计方案(包含图纸目录、设计总说明);5.规划变更文件;6.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7.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8.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9.竣工图;10.房屋测绘报告(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经我局查阅相关工作档案,询问相关股室工作承办人员,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碧桂园城市花园三期’项目的上述相关信息,我局没有上述行政职权,上述政府信息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4日签收该邮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马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12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依法向申请人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查找检索,发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于2024年11月12日向申请人邮寄了《关于马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其申请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太原市杏花岭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