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杏花岭区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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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政办发〔2020) 10号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杏花岭区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杏花岭区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 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6 月3日
杏花岭区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 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代治水方针、水利部提出的“水利工程补 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及全省农村饮水 安全标准化建设暨运行管理现场推进会议精神,根据水利部办公 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 〔2019〕210号)、《关于印发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推进工作问 责实施细则的通知》(办农水〔2020) 120号)、山西省政府办公 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 通知》(晋政办发〔2019) 96号)、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 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水农水〔2019) 204号)、太原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 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并水农字〔2019) 5号)文件要求,进 一步促进我区农村饮水工程持续良性运行,全力保障我区农村居 民饮水安全,现结合我区实际,就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 缴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目标任务
在全面定价的基础上,2020年6月底前,千人以上供水工 程收费处数占其工程总处数的95%以上,水费收缴率达到90% 以上;2020年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收费处数占其工程处数 的95%以上,水费收缴率达到90%以上。2021年6月底前,千 人以上供水工程实现全面收费且水费收缴率达到95%以上;2021 年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现全面收费且水费收缴率达到95% 以上。
二' 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 程参与指导本地区水费收缴工作,要建立健全用水户全过程参与 工作机制,推动农村群众安全饮水、清洁饮水、节约用水、有偿 用水。
——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根据 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及水资源禀赋条件,科学选定符合乡(街道)、 村(社区)实际的水费收缴方式,全面推进水费收缴工作。
——精准计量、足额收费。完善农村水价水费计收机制,树 立农村群众水商品意识、节约用水和饮用安全水意识;精准计量, 超定额累进加价,足额收取水费;推进供水价格市场化、供水服 务社会化、城乡供水一体化,实现以水养水,安全长效运行。
——统筹兼顾、稳步推进。既要尊重市场规律,促进节约用 水、保障供水工程良性运行,也要考虑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让 农村群众用得上水、用得起水。要优先选择基础条件好、基层组 织战斗力强、积极性高、群众意愿强的乡(街道)、村(社区) 开展工作,示范带动,循序渐进,务求实效。
三、重点工作
(一) 全面开展前期摸排。以乡(街道)、村(社区)为单 元,全面摸清农村供水工程底数,按照千人以上和千人以下农村 集中供水工程建立台账清单。要在摸底调查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 础上,按照千人以上和千人以下农村供水工程,进行供水成本测 算,确定指导定价。
(二) 制定水价政策制度。要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 缺程度、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补偿成本、保本微利、 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以区域或单个工程为单位合理确 定水价。鼓励执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和阶梯式 水价。千人以上供水工程的水价应能覆盖供水成本,企业化运行 的工程适当考虑利润。千人以下供水工程的水价,可适当简化程 序,由村委会、管水组织和用水户代表等协商确定。
(三) 落实落细水费收缴。各乡(街道)要根据时间节点要 求,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计划, 逐村逐户明确收缴时间表和路线图,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落实 工作责任。要在水价核定的基础上,进一步针对各类农村供水工 程的实际情况,完善水费收缴机制,加强水费收缴。在充分调查 摸底基础上,完善现有水费收缴规章制度,明确水费收缴标准、 收缴程序、水费使用范围等。供水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合同, 明确各自权责。各乡(街道)要指导供水单位提高供水服务,加 强用水收费的政策和法制宣讲,不断提高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 率,促进工程良性运行。
(四) 加快计量设施安装。农村供水工程要实行“一户一表”, 实现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为水费收缴工作打好基础。 区水务局要加快推进计量设施安装,充分吸收已有成功经验,选 择性能可靠、管理方便、信息化水平高的设备和设施,推广建设 一户一表、表移户外、预付费计量水表等,提高水费收缴精度。
(五) 积极落实扶持政策。要落实农村供水工程区级财政补 助资金,建立补助资金与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和管护机制创新 的挂钩激励机制,充分发挥“济困”和“激励”作用。对自然条件复 杂、水资源禀赋较差,远距离引调水、高扬尘输配水等原因导致 水费收入不能覆盖供水成本的工程,予以适当补助。对于不收水 费的工程,不予补助。
(六) 发展城乡供水一体化水费收缴。有条件的乡(街道) 要把农村供水纳入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同源、 同网、同质、同价、同管”要求,推进供水管网能大则大、能延 则延、能连则连,提升农村供水工程规模化水平。统一工程规划, 统一水表安装、统一水费收缴、统一运行管护,推进农村供水工 程建设管理一体化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一把手” 负责制,各乡(街道)应将水费收缴工作作为保障供水工程长期 良性运行的关键举措。区政府成立以政府分管区长为组长,水务、 发改、财政、卫健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市场监 管、各乡(街道)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农村农村饮水安全和农村供 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详见附件1),各乡(街道) 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及时成立农村供 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切实履行本地农村供水工程 水巖收缴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与管理工作。
(二) 强化统筹协调。各乡(街道)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 协调,制定完善相关制度,落实相关政策,明确专人负责水费计 量收费工作,合力推进水费收缴和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
(三) 广泛宣传引导。要高度重视农村供水工程水价相关政 策的制定工作,充分听取各村(社区)和广大用水户的意见建议, 使供水价格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同时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通 过各种渠道,釆取农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对相关法律法 规和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宣传,进一步增强农村地区用 水户节水惜水、安全饮水和有偿用水的意识和理念,逐步形成用 水户自觉缴纳水费参与水费管理监督的良性循环机制,营造全社 会关心支持农村供水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积极推动农村有偿用 水,促进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四) 加强督导检查。区委考核办、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水 务局组织检查组,通过现场暗访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各(乡) 街道、村(社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水费收缴工作 不力、渎职失职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釆取责令整改、警示约谈、 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问责追责。
附件:1、杏花岭区农村饮水安全和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 工作领导小组
2、杏花岭区农村供水水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杏花岭区农村饮水安全和农村供水工程水费
收缴工作领导小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化建设暨运行管理 现场推进会议精神,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 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 210号)、《关于印 发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推进工作问责实施细则的通知》(办农 水〔2020) 120号)、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 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 96号)、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 作方案的通知》(晋水农水〔2019) 204号)、太原市水利局《关 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并水 农字〔2019) 5号)文件要求,为加快推进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和 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组织领导及统筹协调,经区政府研 究,决定成立杏花岭区农村饮水安全和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 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一、组织机构
组长:张玉和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刘彩虹 区政府办副主任
籍春牛 |
区水务局局长 |
成员:彭姝萍 张钢 武桂萍 武建军 陈泽伟 杨有光 马园园 郭洪滨 王海龙 冯双平 郭海晨 李二栋 乔海刚 张鸿 阴文柱 魏伟 苏喜刚 李新浩 |
区新闻中心主任 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区财政局副科级领导干部 区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区卫生健康体育局副局长 区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区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 区税务局副局长 区水资源管护中心主任 区水资源管护中心副主任 区房管中心副主任 杨家峪街道办事处主任 中涧河乡人民政府乡长 小返乡人民政府乡长 杨家峪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中涧河乡武装部长 小返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
水务局局长籍春牛兼任。
二' 职责分工
(一)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关于农村 饮水安全和农村供水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改革的决策部署,负责全 区农村饮水安全以及农村供水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改革工作。全面 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及农村供水工程水费征收 管理改革工作;研究审议农村饮水安全及农村供水工程水费征收 管理改革工作的重大政策、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及 农村供水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改革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
(二)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负责做好会议筹备和文件印发工作;跟踪督促领导小组议定事项 的落实,及时梳理汇总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提出 推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跟踪督促指导工作进展情况及问效问 责,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区委宣传部主要负责指导各乡 (街道)全面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和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的宣传
教育工作,在全区农村地区营造“节约用水、吃水缴费”的良好氛 围。
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投资计划 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协调 上级部门督促指导乡(街)做好供水水价核定和水价形成监审等 工作;按职能职责配合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按照有关规定 落实工程建设、水质检测、维修养护、水表安装等财政资金,配 合做好资金管理监督工作;指导乡(街)制定农村水费管理办法; 按职能职责配合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做好农村饮水工程用地的规划、审批 等工作;优先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按职能职责配合 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区住建局主要负责督促指导乡(街道)做好集镇供水工程规 划、建设、管理工作;按职能职责配合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区水务局主要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督促指导乡 (街道)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乡(街道)做好供水 工程规划、建设、维修养护等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乡(街道)开 展供水水价成本测算和水费收缴工作;协助乡(街道)做好农村 供水工程资金争取。
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督促指导乡(街道)做好水源保护区 内农药、化肥等使用管理。
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主要负责提出地氟病、地神病、水源性 高碘地区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督促指导乡(街道)有 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学评价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饮用水卫生 管理等工作,做好相关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按职能职责配合做 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区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水费收缴工作相关配套项目的立项 审批等工作;督促指导乡(街道)做好供水管理机构营业执照的 审核、办理等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督促指导乡(街道)做好农村日供 水一千立方米或服务人口一万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 或保护范围的划定及环境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乡(街道)做好村 庄生活污水处理;按职能职责配合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区税务局主要负责落实国家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 给予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区水资源管护中心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各村(社区)是否存在 转供水情况,并对发现的转供水情况及时进行规范、纠正。
(四)各乡(街道)、村(社区)主要职责。对本行政区农 村供水用水工作负总责。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明确农村饮水安 全工程管理服务职责,及时反馈、解决农村供水工作中出现的问 题。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完善乡级、村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 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统筹农村 供水用水所需资金,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质检测、水 源保护、维修养护等工作,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持续稳定运行。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要求,进一步加强工作协调配合, 建立部门协作、责任清晰、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确保按质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区直部门要按各自职能职责 负责督促指导各乡(街道)、村(社区)做好农村供水工程水价
核定、水费征收、管理改革工作。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 照区级工作机制,及时成立本级工作专班,负责本地农村饮水安 全和农村供水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自行递补并报领导小组 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第八条 未接入市政管网的行政村,对于农村居民生活饮用 水,以满足运行维护成本为主,可以以单村为单元定价或以乡(街 道)为单元统一定价。
第九条农村供水工程要首先保障农村地区人畜饮水,供水 单位未经业务部门批准,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转供水。
第五章水费收缴
第十条 水费收缴可釆取多种形式,可依托乡(街道)、村 (社区)统一自行管理;也可通过购买服务、经营权承包等方式, 聘用第三方公司进行专业化运营和专业化管理;也可由村(社区) 与第三方公司以合作形式共同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鼓励推行(基 本水价+计量水价)两部制水价和阶梯水价。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可根据供水范围内五保户、低保户等困 难群体的实际情况,出台制定水费收缴优惠措施,优惠标准、享 受优惠的人员名单必须经过“四议两公开"程序确定,公布无异议 后执行。
第六章水费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征收的水费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必须实行专账管理。供水单位要建立水费专门台账,实行专款专 用。乡(街道)或村(社区)要主动开展检查督导,有效强化水 费使用管理。征收的水费将主要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管 理、维修、更新、改造、运行等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 截留和挪用。由乡(街道)、村(社区)负责供水的,不得以此 产生盈利;由第三方公司负责供水的,可适当盈利。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要积极推行公示制度,增加管理透明 度,对供水工程的水价、供水量、水费征收和使用等情况每季度 向用水户公示,广泛接受用水户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供水单位负责向用水户提供保质保量的供水服 务,保障供水。
第十六条所有用水户有义务按时缴纳水费,不得拖欠。对 无正当理由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有权暂停供水,用水户补交 有关费用后,供水单位应及时恢复供水。
第十七条所有用水户有对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及水费管理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