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杏花岭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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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政发〔2020〕18号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杏花岭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杏花岭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4日
杏花岭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实施方案(试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改造城镇老旧小区的相关工作要求,为 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年化的需要,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 能,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山西省物业 管理条例》、《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建城 字〔2020〕28号)、《太原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和市住建局《关 于太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并住建字〔2020〕 225号)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开展既有多 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坚持“业主自愿、政府引导、 规划先行、市场运作、费用共担、规范实施、保障安全”的原则。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充分发挥住宅业主的主体作 用,依法通过民主协商,确保电梯加装科学、合理、可行。充分 发挥政府的协调服务职能,规范引导、优化审批,确保人民群众 真正得到实惠。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实用性为原则,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 构形式和不破坏原建筑基础,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 规划实施,尽量少占用现状绿地等公共空间,尽量减少对周边相 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建筑面 积不计入容积率,所占用地不计建筑密度,•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提高科技含量,提高环保节能水平。
二、加装对象及条件
(一) 申请加装电梯的住宅应为本区内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 的符合加装条件的既有多层住宅。
(二) 申请加装电梯的既有多层住宅应为4层及以上住宅, 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未列入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 造等拆迁和改造计划,加装电梯应在建筑物建设用地红线范围 内,且符合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及安全疏散等要求,符合日 照间距有关要求,电梯拟设位置应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 内。
(三) 加装电梯以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为主体申请的,应 当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全体业主同意,正式形成书面意 见;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征得该专有部分权利人的同意; 涉及占用小区土地的,要充分听取所在物业区域内业主的意见, 且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的要求;加装电梯 后可能受到通行、通风、采光和噪声直接隐响的利益相关方未提 反对意见。
(四)加装电梯的住宅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加装后不影响 既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须消除隐 患后方可申请,或承诺在加装电梯的同时进行房屋结构安全加 固,消除安全隐患。
三、实施主体
既有住宅产权人作为业主,是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以单元 为单位加装的,实施主体为该单元的全体业主;以整幢楼为单位 的,实施主体为整幢楼的全体业主;以小区为单位的,实施主体 为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承担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负责加装电梯的意见 统一、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实施主体可以委托业主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电梯安装维护企业、原建设单位、产 权单位等作为代理人具体负责上述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 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对自行管理的职工住宅组织实施 加装电梯工作。
四' 资金筹集
(一)加装电梯建设安装费用及其运行使用、维护管理等费 用由相关业主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具体费用分担及使用办法根 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约定。
(二) 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在加装电梯时,可以按相关规定 向市公积金住房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取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配 偶的住房公积金。
(三) 财政补贴。对市区范围内四层及以上的集合式既有住 宅加装电梯,在目前确定的省级财政为符合条件的电梯加装项目 每台补助10万元基础上,市级财政对加装电梯给予20万元/台 的建设费用资金补助。加装费用不足30万元/台的,根据实际建 设费用补贴。对特殊困难家庭可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鼓励 社会资本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鼓励企事业单位对自行管理的 职工住宅加装电梯统筹资金。
(四) 支持各类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既: 有住宅加装电梯。鼓励通过企业投资、受益业主付费等方式,引 入社会资本参与加装电梯工作。
五、实施程序
(一)充分协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全体业 主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形成共同决议,妥善处理好周边相邻关系, 并经符合法律规定比例的业主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二)制定方案
制定方案前实施主体应委托专业设计单位对加装电梯的规 划要求、建筑条件、消防安全、小区环境等进行可行性评估,并 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房屋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经综合评估具备加 装条件的,设计单位按照规划、建筑、结构、消防、环保、应急 救援和电梯管理等标准规范进行加装电梯方案专项设计。实施主 体应制定资金概算、费用筹集、电梯后期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 等方案。
(三) 协议公示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有关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协 议,协议需明确加装电梯委托代理人及其主要职责、资金概算及 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加装完成后的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等内容。
实施主体应将协议和设计方案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 区公示栏等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有异 议的,可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调解申请,社区居委会应申请人 请求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 议。
(四) 联合审查
实施主体向所在区政府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以 下简称“区加装组”)提出加装电梯的申请,并提供相关业主身份 证和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加装电 梯设计方案(含加装电梯可行性评估报告)、施工图设计单位承 诺书、加装电梯协议及公示情况等其他材料。
区加装组召集区住建、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城管、应急、 行政审批、园林等部门及有关管线单位对加装电梯方案等进行联 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既有临街住宅在临街面加装电梯的, 区加装组组织联合审查前应向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书面征求 加装电梯方案审查意见。
(五) 工程施工
加装电梯施工前,实施主体应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 理建筑工程开工手续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施工单位应 向市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安装告知手续,并向有资质的特 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监督检验。施工过程接受区建设工 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
(六) 竣工验收
加装电梯施工完成,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 实施主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 验收应邀请街道社区和区加装组参加。竣工验收后,实施主体向 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证书。
(七) 依规使用
加装电梯在投入使用前应按照特种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取 得使用登记证书。投用后要落实电梯运维管理责任,定期进行检 验和维护保养,确保运行安全。
(八) 申请补贴
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电梯使用登记证书后,实施主体可以向 区加梯组申请政府资金补贴。区加梯组统一组织政府补助资金申 请、拨付工作。•
六、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纳入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范畴, 由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推进。为加强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区政府成立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 电梯的具体组织实施。
组 长:卫向东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组长:张青贵区政府副区长
区政府副区长、教育局局长 区政府副区长、公安局局长
成 员:
区公安局分局,区住建局、区城乡管理局、区财政局、区行 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各街乡等部 门牵头负责全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督查检 查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具体负责加装
电梯工作的统筹、协调、督导、相关政策制定等工作。办公室主 任由李晶兼任。
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区住建局:负责对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制定和宣传相 关政策、牵头组织协调、督促落实责任、审定相关材料等,对工 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竣工验收后,负责办理电梯使用登 记证书。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重点组织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确保加装电梯运行安全。
区财政局:负责制定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相关补贴方案, 并按照补贴方案予以拨付。
各街乡、社区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 矛盾协调等工作。
区公安局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工信局、区城乡管理局、 区应急管理局、区园林局等部门和有关管线单位根据职责分工, 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的电梯产权归该(幢)单元加装方 案确定的业主共有,电梯的加装、使用、维护、保养、处置等相 关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关于共有的规定执行。加装电梯新增部分, 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房屋建筑面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面积, 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 享有和履行原加装电梯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 加装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 测、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理按照《太原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 对已经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 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四)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使用新 材料新技术新办法,鼓励购买相关保险。
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五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