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杏花岭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12-22      浏览次数: 来源: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杏政202115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杏花岭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杏花岭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    

20211025       

(此件公开发布)

 

杏花岭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杏花岭行政区划内使用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是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会同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区行政审批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部门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区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进行审核与拨付,实施财务管理监督;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和管理进行监督、协调、指导;其它有关部门负责专项投资资金的安排,在各自职责内做好对政府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主要包括:

(一)本辖区内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城乡基础设施项目;

(三)环境保护、生态建设、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

(四)非营利性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文物、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五)重大科技进步项目;

(六)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根据不同的项目性质,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投入。

(一)对级政府直接举办的无收益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

(二)对级政府直接举办的有一定直接经济收益但预期收益不足以弥补投资成本的准经营性项目,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或投资补助;

(三)根据产业政策需政府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

第六条 根据不同的政府资金投入方式,采取不同的项目管理制度。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投资的项目,除按国家和省审批规定和特别要求外,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七条 区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

 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是政府投资决策和政府投资计划编制的重要依据。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的原则、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要求和条件。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谋划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并申请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初步评估论证,提出政府投资前期项目清单,报区政府审定后下达。

列入政府投资前期项目清单的项目由财政部门安排项目前期经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经申请并按程序批准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节能审查、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节能审查、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等手续,并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列明项目资金的落实情况,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约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等进行全面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招标实施方案,明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

第十 项目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出具以下文件: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依法不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情形除外);

(二)节能审查意见书(依法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情形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 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当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内容并设独立篇章。

按照规定应当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分别向自然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相应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直接核减后予以核定投资概算,也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已经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专项规划、开发区(园区)规划的项目,以及投资规模五亿元以下的项目,可以不报批项目建议书;

(二)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信息化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不报批初步设计;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先报批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事后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不单独报批项目建议书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内容;不单独报批初步设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达到初步设计要求。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通过实行承诺制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国家对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信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者聘请的专业人员参与项目评估论证。中介机构或聘请的专业人员应当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责任。

项目前期评估论证所需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章 政府投资补助和贴息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专项投资资金,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扶持产业项目。专项投资资金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通过拨款方式无偿投入。

第二十一条 专项投资资金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由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专项投资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专项投资资金补助、贴息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和区财政部门指导协调专项投资资金的投资管理和财务管理。专项投资资金应当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年度预算。

第二十三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专项投资资金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受理和审批。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前,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项目概算投资、项目贷款的真实性、社会效益及方案优化等进行评估审核。

第二十五条 资金申请报告批准后,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将项目纳入专项资金投资计划。

 

第四章 政府投资计划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实行计划管理。政府投资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和项目建设计划。未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政府投资。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程序:

(一)每年第四季度,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区政府决策部署,下发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草案的通知,明确计划编制的主要原则、重点安排方向、工作进度安排和有关工作要求;

(二)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规划和已入库项目情况,研究提出本行业和领域下一年政府投资项目和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报区发展改革部门汇总;

(三)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和年度预算草案,综合平衡统筹提出区本级政府投资总规模,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报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

(三)用于投资补助、贴息贷款的各类专项投资资金总额;

(四)预备项目;

(五)项目前期费用等相关经费;

(六)预留投资;

(七)其它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预留部分投资,用于区政府年度中交办的重大事项或者突发应急事件等,预留投资总规模按直接投资年度总额的3%控制。预留投资经区政府同意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的附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经批准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是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应当于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批准后,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批安排下达。其中,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项目投资计划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安排下达;采取补助、贴息方式投入的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计划由专项资金投资管理部门安排下达。

第三十二条 安排下达项目投资建设计划的条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复初步设计或者已经核定投资概算的,可以直接下达项目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已经列入政府投资项目清单的,可以安排下达项目前期经费;

(二)政府投资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投入的,有关部门应当已经批复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对贴息项目,贷款银行应当已经确定并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投资贷款承诺。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已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及年度投资额的,由相关部门提出,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

政府投资项目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设计方案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 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以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第三十六条 项目申请调整概算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和批复核定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 对概算调增幅度在原核定概算30%以内的,区发展改革部门评审后核定调整;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30%以上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商请区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和调整概算报告一并报区政府审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

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调整后的概算新增投资按照规定列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三十九条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直接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实行代理建设制度。

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签定相关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代建单位按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法人。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资本金注入的经营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的设立和经营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也可以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法人单位。

对于政府投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准经营性或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政府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资产,由政府授权投资机构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控制项目投资规模和建设成本,编制项目预算,报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区财政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财政投资和预算评审中心,择优选择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参与项目预算评审。

第四十二条 项目预算经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和合同约定、建设进度等因素拨付财政资金。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办理相关手续,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采购等方式选取建设单位,进行施工建设。

第四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适宜采取联合验收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组织联合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具体审查和审批办法,按照《山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竣工决算。项目竣工决算具体审查和审批办法,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对上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汇总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于第二年年初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一)已开工项目投资建设计划执行情况;

(二)未开工项目及原因。

两年内未开工项目要重新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重新评估论证。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区发展改革部门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

 

第六章 政府投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负有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五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向项目审批部门或者项目审批部门指定的机构报送项目开工建设、投资完成、建设进度、竣工、政府投资资金使用的基本信息,接受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和对政府投资负有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政府投资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公开。

第五十二条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投资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政府投资有关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信用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在政府投资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区直单位在原有场地单纯安装设备或者维修改造,总投资额不超过400万元的,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项目审批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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