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太原市杏花岭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8-31 浏览次数: 来源: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杏科字〔2022〕5号
太原市杏花岭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太原市杏花岭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厅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晋科发﹝2022﹞30号)、太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厅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并科﹝2022﹞5号),加强对全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杏花岭区科学技术局制定了《太原市杏花岭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太原市杏花岭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太原市杏花岭区科学技术局
2022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太原市杏花岭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精神,促进全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由属地行政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后依法注册登记,在自然科学或技术创新等领域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从事编程、机器人、科学实验等旨在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养、拓展创新能力的校外非学历培训机构,组织形式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企业、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并具备相应条件。
(一)举办者是企业或社会组织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或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无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联合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方应签订联合举办协议,明确各自的出资金额、方式及比例,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四)举办者及其所经营的企业不得有欠缴税款和社保费,以及其他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五)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第四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法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经营或业务范围中不得含有学科类培训业务相关内容。
第五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且符合登记机关相关规定及办学基本需求。
第六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依法制定章程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和省、市、区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由校外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有3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第七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培训能力。
(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师资,其中签订一年以上任职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
(二)聘用师资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
(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四)举办者应对拟招用从业人员进行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场所设施
第八条 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
(一)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场地面积应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教学需要,应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科技类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生均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内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
(三)不得选用工业生产或废弃厂房、居民住宅、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培训对象含有12周岁以下学生的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4层及以上楼层(面向中学生的不超过5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并应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
第九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资料等。培训使用的教辅教具不得对青少年身心健康等方面有负面影响。
第十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
(一)办学场地应满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等标准和规范要求,并依法通过消防审验等消防行政许可(备案),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良好。
(二)科学实验应安排在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等要求需与中小学校实验室要求一致。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必须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配备基本防护用品。
(三)建立安全防范体系,实现培训场所全域视频监控覆盖,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各方面培训,确保培训全过程中培训对象的人身安全。采取为培训对象购买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第四章 培训内容
第十一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时间。
(一)培训内容应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课程设置应符合中小学生身心成长规律及认知能力,应以提升中小学生科学素养与创新能力、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科技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不得开设易燃易爆、伪科学、封建迷信、低俗有害、盗版侵权等危害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以及违背科学伦理、公序良俗的课程内容。
(三)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 30。
第十二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制订与课程相配套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培训材料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主编写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习材料。
(一)正式出版的培训材料,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
(二)采用自主编写教材的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三)培训机构应当对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作出书面承诺并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登记、变更和终止
第十三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变更和终止应严格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由举办者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并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相关部门应当明确申请材料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培训机构应自审批设立之日起15日内到区科技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后方可开展培训。
第十五条 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内容等,须报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区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出现法律规定的终止办学情形时,应当终止办学。终止时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退学生学费,清偿相关债务。进行财务清算后,非营利性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剩余财产应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营利性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清算后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应退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终止时,应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区科技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区科技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应行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健全完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常态化监管体系,完善区、街道(镇)、社区(村)纵向到底,辖区内科技、市场监管、教育、公安、税务、民政、消防、行政审批、卫健体等行政部门和社会监督员横向到边的校外培训监管体系,健全常态化排查机制,区、街道(镇)部门联动、定期巡查、分类管理、综合执法。
第十九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须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通过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等方式接受监督管理,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需缴存1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保证金。
第二十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规范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及标准、退费办法等应当在场所及平台、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教学、教研人员基本信息、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机构内部进行公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需登录“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上传相关运营信息(https://xwpx.eduyun.cn),包括机构信息、资金信息、从业人员、培训材料、班级课程、场地、学科详细分类、电子培训合同电子章、《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等。
第二十二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年检制度。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年检”原则,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由区科技行政部门组织。其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年度开展培训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等。每年上半年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上一年度的办学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检查,年检结果及时向社会通报。对经年检发现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鼓励通过建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方式,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约束机制和行业诚信制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交流合作、协同创新、风险防范、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实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自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传染病疫情管理,接受相关部门对传染病疫情的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坚决执行和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政策,切实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在培训机构的发生与流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须按本办法要求,重新审核登记。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地方性法规对于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